问题 |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或合资企业设立的合营管理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执行。董事会应当根据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修改公司章程企业协会(二)企业的停业、解散(三)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四)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五)公司章程和其他需要一致同意的法律规定(五)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和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同意,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属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市政府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包括市政府授权的行政公司或企业集团)为企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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