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
释义 |
发证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和衔接制度。实践很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最近召开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上作了介绍。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条例(试行)》第一条转发给你们参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指经市局登记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北京市其他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市局领导下,由各区(县)工商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各区(县)工商局外商投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条对新办企业实行户到户认账制度: 对经营范围内的企业实行户到户认账制度注册及发牌后六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1 3 1;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发生变动;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发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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