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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释义 发证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和衔接制度。实践很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最近召开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上作了介绍。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条例(试行)》第一条转发给你们参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指经市局登记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北京市其他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市局领导下,由各区(县)工商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各区(县)工商局外商投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任务包括:1。建立经济台账,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辖区内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二)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缴纳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应当验资并提交验资报告。(三)监督企业按照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督促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遵守国家有关商标、广告、合同等法律法规,检查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情况,依法查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擅自出售、复制、不悬挂营业执照的行为,审核认定企业年检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结合年检,了解合同相关条款的执行情况
    对经济违法行为和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执行
    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与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
    注重调查研究,掌握企业动态,接到企业移交登记材料和市局批准移交的企业名单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反馈,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及时建立企业经济户口。
    

第六条对新办企业实行户到户认账制度:

对经营范围内的企业实行户到户认账制度注册及发牌后六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1
    检查合营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缴纳了注册资本。已缴足的,应当审查验资报告;对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应当查明情况,督促支付;建立企业资金账户,掌握资金动态
    

3
    确定企业联系人,向企业宣传《企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
    

1;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发生变动;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发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检查在京设立分支机构
    检查商标使用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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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