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省国土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释义 |
发证机关: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发证机关:各地区、市、地、县(市)土地管理局、神农架林区土地管理局、沙洋农场土地管理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和运营,对提高我省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土地利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些地方管理滞后,没有依法签订用地或出让合同,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地方不顾国家利益竞相降低地价;有的地方经营质量差,签订合同不规范,使用条件不严格,给今后土地管理部门留下了潜在纠纷。为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是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对外资企业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时为外商投资提供土地,是吸引和利用外资的重要条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依法管理与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坚持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保障国有土地收益,保护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合法权利,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对土地的合理需求。2、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供应方式。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应当通过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属于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企业签订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出让金。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属于科技产业用地产品和公益性设施的土地,一般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收取场地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3、 使用中国企业原址,签订土地使用或转让合同。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由中方合资、合作者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方合资、合作者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费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中方合营者支付,或者由合营企业与合作方协议支付。外商投资企业租赁中国工厂、场地设立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租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或者出让金。使用中方原址但不以土地作为合营条件的合营企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或者土地转让合同,土地使用费或转让费由合营公司支付。4、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场地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政府行为,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场地使用合同也是按照国际惯例和经济运行的形式签订的。土地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后,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因此,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双方必须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合同。由于时间有限,没有时间认真协商,他们可以先签订意向协议,待条件成熟后再签订正式合同。各地应按照国发〔1992〕7号文印发的示范文本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合同。合同的措辞要严谨,语言表达要准确,笔迹要正确,条款不能自相矛盾。合同必须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面积、地点和规划用途、投资开发期限、在内地的开发程度、出让金额、支付方式、出让期限和货币,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费调整的期限和幅度、违约金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同时,必须附上土地使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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