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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理解行政诉讼法诉讼时效
释义
    一、怎么理解行政诉讼法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有效起诉期限,当事人超过此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限通常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原告必备的材料
    行政诉讼原告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三、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是15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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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4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