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耕地占用税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主管耕地占用税的行政机关对其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实行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主管耕地占用税的行政机关是财政机关。在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对财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加收滞纳金或者违章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耕地占用税管理之诉。根据我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对上级财政机关的复议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4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