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定义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特点如下: 1.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 (3)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不可分性 (1)担保物部分灭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部分仍各担保全部债权。 (2)被担保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部分转让或者分割的,各债权人就其分得或受让的债权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 (3)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值增加的,抵押人、质押人无权请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质押人的原因减少的,担保人无义务提供补充担保。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 三、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网提醒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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