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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怎么提起
释义   一、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怎么提起
    第一,一方当事人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第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组织再次鉴定的医学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医学会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
    再次鉴定结论效力高于首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具有终局性。只有在再次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时,如专家组成员不合法、鉴定人员收受贿赂以及鉴定程序不合法,当事人才可提起重新鉴定(注意不是再次鉴定),如果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仅是对鉴定内容不服,当事人不得再提异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次鉴定,是指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措施。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或由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鉴定。提请再次鉴定是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权利。
    
       二、如何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三、医疗事故鉴定时效会受到限制吗
    医疗纠纷一旦上升到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层面,就必须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使鉴定的组织者医学会和鉴定的参与者医、患双方积极配合,才能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求之一是时效。鉴定时效要求涉及到多方。从患方来说,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解释,所谓“应当知道”指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限。因此,作为患方,如果在接受了医学治疗后发现问题,怀疑与治疗有关,就应当及时与医院沟通或请教相关专家,以免错过了依法解决问题的时限。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怎么提起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提起需要一方当事人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组织再次鉴定的医学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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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8: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