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人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婚姻 |
释义 | 一、什么人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婚姻 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婚姻的主体有: 1.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以重婚为由,主张撤销婚姻; 2.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主张撤销; 3.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撤销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申请婚姻无效有时间限制吗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婚姻无效没有时间限制。即婚姻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的请求权。而婚姻无效属于法律强制规范,无论何时发现,均应当对其作出无效的裁判。 ![]() 三、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谁抚养孩子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即无效婚姻中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由父母共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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