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
释义 |
发证部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现由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应该遵循的原则。我。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作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离开原中国单位时,按与原中国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进行P> 2。其他被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可直接办理转岗手续,未被本单位录用的,除按照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职工缴纳全额失业保险费外,还可以回户籍地办理就业登记,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对符合规定的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标准的职工,应当支付费用,列入各项福利支出;对因技术条件变化需要裁减的人员,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的通知(劳动部1994年8月11日发〔1994〕246号)各省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外经贸委(司),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湖南省投资促进局、上海市、厦门市外商投资委员会、深圳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哈尔滨市外商投资局、,国务院各部门、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工资部门: 现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劳动用工、培训、工资、保险等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第五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确定招用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的就业中心(所)招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者跨地区招聘。企业不得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禁止使用童工第六条企业招工,应当在中国境内招收中国籍工人;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作或者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应当经过培训,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职工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会组织(没有工会组织的,选举职工代表)可以与企业协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九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实。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由双方协商一致,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或者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2)试用期内,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损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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