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
释义 |
发证机关: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23日,西安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经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6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本条例所称私营投资企业,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联合的群众性组织,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第六条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做好生产工作,依法经营管理投资者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七条成立后一年内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开业或者开业后,上级工会可以派人指导、帮助企业职工组织工会,第八条企业设立工会组织,应当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的中外职工,承认企业章程第十条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共同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推举一名组织者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可以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的成员和组织者由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和企业协商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推选为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工会委员会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股东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决定,工会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三章工会权利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召开工资制度、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会议,企业工会代表必须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企业工会参与制定和修改职工利益制度 第十七条企业工会依法监督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有权依法保障职工的生产和劳动安全健康,参与企业职工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企业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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