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程序 |
释义 | 又称“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再次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就其实质而言,它是为了纠正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而设立的一种审判上的补救制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公职人员提起。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二,必须是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审、指令再审或者自行再审的裁定,该裁定应当包括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内容。依再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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