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程序、调整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企业破产,指企业全部财产不够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企业或其债权人申请,以其全部财产依法抵偿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破产程序,一般可分为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三个阶段。破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一般指破产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与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关系,与法院的关系,与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关系;债权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债权人会议与法院的关系等。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上述程序和各种关系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便是该国的企业破产法。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济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企业破产的总的原则、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等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