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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范围
释义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对哪些人、哪些案件、在什么时间内、在多大空间里发生效力。(1)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对人的效力:适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对象,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法人,即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自己的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于1986年12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 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该法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达到破产界限,需要破产还债时,已有法可依,故不适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除此之外,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都不适用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2)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对事的效力:适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是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案件,即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经济状况恶化,缺乏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全面地、公平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只能通过破产还债程序来解决。(3)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对时间和空间的效力,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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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