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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摊派管理之诉
释义

企业摊派管理之诉

向企业摊派的单位不服审计机关对其摊派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里的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企业摊派。第18条规定,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可通知有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者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摊派单位对审计机关上述经济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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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