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为 |
释义 | 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劳动部关于1994年1 1月14日颁布的规章。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被裁减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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