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之诉 |
释义 | 申请法人登记的企业和企业法人,不服登记机关就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事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提起的诉讼。企业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应依照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未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济活动。该条例第17、 19、 20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等,应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歇业、被撤销、宣布破产等,应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册登记。第30条规定,企业法人有:登记中隐满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行为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企业法人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申请法人登记及企业法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或小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知道作出不予登记或不予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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