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部门:上海市政府发行号: 为改善浦东新区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便利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现制定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如下:。申请条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浦东新区总体规划和投资方向的要求 (一)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性项目、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外高桥保税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金桥出口加工区等市级重点开发区项目,由上海市外商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审批。其中,能源、原材料需要国家平衡或者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二)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三)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需要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市外商投资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2.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3.申请颁发批准证书;4.申请营业执照(二)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报告,根据投资项目的金额和内容,分别向市外商投资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合同、章程(以下简称批准文件)。中国投资者负责提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经批准后,由外商委托的本市咨询机构(三)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经本市审批的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商投资委员会颁发批准证书(四),审批期限自收到文件之日起20天;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30天;批准证书签发后七日;营业执照有效期为15天。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没有必要的批准文件的,可以补充报告。需要补充文件的,应当自收到香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投资项目之日起计算批准期限。浦东新区的澳门、台湾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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