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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编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号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管,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税务局是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的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销售的货物(产品)收取货款、提供劳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如实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外商投资企业零售少量商品或者收取少量服务费的,可以不开具发票,但付款人要求开具发票的,不得拒绝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货物(产品)、接受劳务或者其他服务,必须向收款人索取发票。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发票由北京市税务局印制或批准,并加盖“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的法定标志。由北京市税务局统一制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名称、行号、发票编号及用途、付款人名称、商品(产品)名称、经营(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累计金额的大小写、开票人、发票日期、印制或者批准印制的税务机关名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发票应当使用中文,经北京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套印中外文发票。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发票按下列类别专用:1。商品(产品)销售发票;2; 2、 业务(服务)发票;3、 资金往来和物资调拨发票;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使用本市统一印制的发票(凭证):1。有代扣营业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代扣营业税时,应当使用商业批发专用发票(代扣营业税)。2、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个人(含外籍人员)报酬时,应当使用个人收入支付专用凭证。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下列专业票据的,可以自行设计印制票据,不加盖“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但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印制。1、 电影院、体育场(场)、俱乐部、游乐场、舞会门票;2、 经北京市税务局批准,其他加盖“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专用票据不得套印。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发票只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经营性税务管理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当地发票。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凭外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境外经营税收征管证明,向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发票,由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指定税务机关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领用证明购买。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发票数量大或者有特殊业务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行印制发票。发票格式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设计,但必须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发票内容。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在指定的印制厂按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需要在发票上加盖单位印章的,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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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