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残废补助费企业职工在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依照劳动保险法规所享受的待遇。职工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因工残废抚恤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由企业行政方面分配其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10—30%。其中,工资减少11—20%的,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10%,工资减少21- — 30%的,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20%,工资减少30%以上的,一律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30%。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