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工作安排和待遇 |
释义 | 职工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由所在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和依法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待遇范畴。根据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由企业行政方面分配其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参见[因工残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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