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 |
释义 | 又称“国家管理机关”、“国家执行机关”。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国家的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籍以表现国家行政行为的机关。根据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起来。主要特点:(1) 有表现国家行为的权力,其行为被视为国家的行为; (2) 所表现的行为是国家的行政行为,与表现立法行为的立法机关和表现司法行为的司法机关不同。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管辖的范围,一般划分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也称中央政府)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也称地方政府)。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由国家本质决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各国政体的不同,行政机关的组成及其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大体实行以下几种主要制度: (1)责任内阁制。最先实行于英国。主要特点:内阁(政府)由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或由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内阁首脑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应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以决定内阁的去留。(2) 总统制。最先实行于美国。主要特点:总统即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总统定期由选民选举产生;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总统应向议会报告工作,无权解散议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法国的总统制兼有内阁制的特点,称“半总统制”。(3) 委员制。现实行于瑞士。主要特点:最高行政权由联邦委员会行使;它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出的7名委员组成,委员分任各部部长;联邦委员会主席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议会通过的法律,联邦委员会不能否决,也无权解散议会。行政机关共同具有的职权主要包括:行政机构的设置权;对所属官员的任免权;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立法提案权,编制预算和决算权;裁决行政机关的纷争权;国家行政工作的决策权;发布行政命令权;外交权等。有的国家其行政机关还具有赦免权和一定的军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向它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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