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最终裁决行政机关享有最终裁决权所作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由于各类行政争议有各自的特点,解决争议的途径也不尽相同。有些争议技术性、专业性强,必须由行政机关处理。所以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对某些争议的解决有最终裁决权。例如,《专利法》第43条第3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申请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最终裁决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因为,行政最终裁决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的一种限制,而诉权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能由宪法和法律(狭义的)规定,其他机关无权加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