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工会 |
释义 | 以劳动者为主体,为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地位而成立的自主的团体或联合团体。最早,劳动者为了等价交换出卖劳动力,防止市场竞争降低劳动力价格,劳动者自动地要求团结起来。19世纪后期,由于欧洲工人运动的影响,日本工人也掀起激烈斗争,工会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诞生。最初采取按企业按地区职业的组织形式,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逐步向全国发展扩大组织,实现了按产业的组织形式。但在1900年日本国制定了《治安警察法》镇压劳动者,后又改名为《和平治安法》。1926年又颁布了《惩治暴力行为法》,从此工人运动遭到了残酷镇压。“九·一八”事变后,随着战争的扩大,日本就脱离了国际劳工组织,随之,工会组织也被全部破坏。日本战败后,实行了“民主化”政策,并于昭和20年(1945年)颁布了《工会法》,昭和22年(1947年)又颁布了《日本国宪法》。宪法第28条明确规定:保障劳动者有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权利和集体行动的权利,从此承认了以团结权为主的劳动基本权,所以,工会具有自然产生的性质。同时,也受《日本国宪法》的保护。即使个别工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也不失工会的性质(法外工会)。但是《日本劳动际准法》要求工会必须具备工会法第2条、第5条2款规定的入会资格,才受工会法的保护(法内工会)。1949年又制定新的《工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工会的性质和地位。有力地保障了劳动基本权。日本禁止公务员组织工会,根据《国公法》(政府和公共团体法)规定,以刑罚禁止警察、海上保安人员、监狱工作人员组织和加入工会。襁《地公法》(地方公共团体法)中虽未规定以刑罚禁止组织和加入工会,但仍规定禁止警察、消防人员组织和加入工会。在日本,关于以法律、刑罚禁止组织和加入工会问题,已遭到严厉批评,认为这既是违反宪法,也是违反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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