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参加诉讼 |
释义 |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让其他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时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该行政机关的要求或依据职权决定,允许其他行政机关参加诉讼。这里的其他行政机关,是指对争议中的处分或裁决曾作过指导、监督,即曾审查、承认或同意原处分的行政机关。允许其他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目的是给它一个说明理由的机会,让它提供充分的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以便公正地进行审判。该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以辅助参加人的身份为被告行政机关提供资料。进行辅助,它不得作出对被告行政机关不利的行为;如果作出了,也会被确认为无效。法院判决结果与该行政机关无关系,正是在这一点上,行政机关参加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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