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 |
释义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其职务上的表现,依法给予的奖励、惩罚、任职或免职等行为。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作出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这种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只对内实施,是正常行政活动的准备和保障,与外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争执,也只由内部解决,人民法院无权干预。因此,《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事项提起的诉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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