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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什么
释义
    我国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除上述情形外,可结合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会以夫妻关系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为根据。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婚姻分》把感情确已破裂,明定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婚姻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有利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对离婚纠纷作出正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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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