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实质性审查并作出裁判。是对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种审查监督活动。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行政诉讼法》第45条、第5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一审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它是全部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是指审判人员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侬法作出裁判的活动。开庭审理是行政案件审理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阶段: (1)审理开始; (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评议审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对第 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不能提起反诉。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只有当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时,才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