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国人入境和出境的法律。主要内容有: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同中国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外国人在中国居留,须持有中国政府签发的身份证和居留证。对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可采取强制措施,直至驱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