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之诉 |
释义 | 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有关发证机关不予发证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1987年1月24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均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的分级管理发证的品种,分别向有关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当事人对发证机关不予发证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企业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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