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组织与职权方面的法规。1948年8月16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共15条。主要内容:华北人民政府由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后举行的华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25至39人,组成政府委员会,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由委员互选产生。综理全华北区政务,并根据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及华北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之实施方针及决议案制定实施条例及规程。对执行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及华北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支前,华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行政区划及组织设施,任免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院、厅长、各会主任、华北银行总经理及行署主任级以上人员,预算决算,全区生产建设、财经设施、土地、户籍、文化教育、公安、司法以及组织全区人民武装等事项,须由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华北人民政府下设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农业、公营企业、交通、卫生、公安、司法等部,及华北财经委员会、华北水利委员会、华北人民法院、华北人民监察院、华北银行、秘书厅等机构,在主席领导下,各部、会、行、厅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由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兼任,由主席提交政府委员会任命。为解决各部门有关问题,规定设立由主席、副主席、各部、院长、各会主任、银行总经理、秘书长组成的政务会议,但主席有最后决定权。大纲并对司法、监察等部门的组成、任务以及工作方式等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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