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北区暂行财政会计规程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财政法规。1949年7月11日华北人民政府通令试行。共9章63条。(一)“总则”规定:凡华北区财政及县地方财政之款项、实物及粮秣收支会计事宜,皆须依本规程办理。财政会计年级,自每年1月1日起12月31日止。统以小米为记帐单位,一切收支均须折米并与原款原粮或原实物同时入帐。款项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人民券”为本位,以“元”为单位。银元以“元”为单位,生金银以“库平两”为单位,粮食棉花以“新市斤”为单位,布以“平方市尺”为单位。(二)“会计机构和职权”,规定华北区财政,由华北政府统筹统支;省(直辖市)款项实物由华北政府划给一定税收留用;地方财政由县统筹统支之财政体制。本区财政会计机构分为华北、省(直辖市)、县3级,具体规定了各自的职权分工。(三)“会计科目”,规定华北区财政会计岁入科目有农业税、海关税、工商业所得税、薪资报酬所得税、摊贩牌照税、行商营业税、财产租赁所得税、印花税、货物税、矿业税、烟税、酒税、海产税、交易税、屠宰税、盐税、契税、国营企业收入、公产收入、缴获物资、没收敌产、司法行政收入、外区援助、粮款实物互兑之收入、收回投资、杂项收入、上年结余、本年结亏。(四)岁出科目有:军费、行政费、人民团体补助费,以及交通、农林、文教、福利救济、治河防汛、投资支出、杂项支出等。(五)“收支程序”,规定一切款项收入统交金库保管,应解华北部分由华北统一支拨,划归省(直辖市)留用部分由省(直辖市)统一支拨。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电报制度”、“帐表组织”、“结帐及决算”和“会计交待”等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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