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北区战时船舶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交通管理法规。1949年3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共10条。为恢复本区内海、内河各港埠之船舶,皆依本规定办理。凡本国轮船向本区航政局申请,经核准发给许可证者,准在外埠与本区各港埠间行驶,或在解放区内各港埠间行驶。凡经核准的轮船,须遵守下列规定:(1)以载运货物及旅客为限,不得装运违禁品;(2)进本区各港埠时,必须悬挂规定之旗帜或灯号;(3)船员登陆时,须经船长签证并随身携带本人海员手册或其他证件,经当地航政局核准。登陆后应服从政府法令,不得有走私或其他违法行为。轮船之管理检查事项,依下列规定分工办理:(1)进口货物之许可、检验、报税,皆依华北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华北区征收进出口货物税暂行办法办理;(2)旅客之检查,由当地军警机关执行;(3)轮船之检查,引水及船员之管理,由航政局办理;(4)灯塔、灯船、标志等,由海关办理;(5)病疫之检查,由海关检疫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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