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北区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改进暂行条例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奖励发明创造法规。1948年12月20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一)凡从事工矿、农林、畜牧、水利、交通、医药各业技术之研究试验,获有下列各项发明或改进之一,且于国民经济确有实际贡献者,得呈请当地县(市)政府,经行署复核后,转报华北人民政府予以奖励。(1)在本区确系首次发明与发现,或对他人之发明与发现更加精研而较前高明者。(2)对军需器械有所发明与改进者。(3)利用土产原料试验成功,确能代替外来必需品者。(4)首次发现地下矿藏者。(5)对于农具籽种等技术之改进与发明,能使生产量显著提高者。(6)秘传技术(如医药秘方、化学制品等)愿向社会公开者。(7)对于生产方法之改进,能使生产量显著提高者。(二)奖励办法,分为荣誉奖与奖金两种。荣誉奖有表扬、奖旗、奖章。奖金,由评定委员会拟定,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核准后发给。如有两人以上具有同样科学发明向政府申请奖励者,先申请者获奖,原申请者如在技术发明上有某些独到之处,得由政府酌情奖励。集体发明者,得按各人成绩大小,分别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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