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劳动法 |
释义 | 调整日本社会中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种雇佣劳动关系,在日本经济学中被称为“工资劳动关系”。有个人劳动法和集体劳动法之分。所谓个人劳动法指调整雇主和雇员个人之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通过国家介入,保障劳动条件,保护自由劳动者的团结活动。所谓集体劳动法指调整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和工会之间的集体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通过调整这种雇佣关系,谋求劳资关系的缓和,力图保障劳动者以生存权为内容的劳动基本权的实现。主要内容,是以宪法第28条所确定的工人有组织工会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等三种劳动基本权为基础所构成的。从劳动立法的历史沿革来看,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迅速恢复,工厂的规模和工人的数量都得到了发展。这种形势需要社会提供和保护现代化的劳动力。1911年《工厂法》得以应运而生,这是日本最早的一部劳动立法。该法主要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部分合法权益,但很微弱。如,妇女和童工每天工作时间最高限度为12小时和禁止从事夜班劳动的规定,直延至15年后才得以实施。1923年制定该法的修正案才把12时改为11小时。而对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只规定在工伤后领取抚恤金。随后,日本相继颁布了《海员保护法》、《矿山保护法》、1926年颁布《劳资争议调整法》。第二阶段: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70年代。实际上,这是日本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时期。美国占领军当局,在日本推行非军事化、民主化,并制定了《日本帝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工人和雇员的政治、经济权利,这为日本劳动法产生提供了依据;加上工人队伍扩大和工人运动蓬勃发展,迫使日本统治阶级作出让步,满足工人部分经济要求;同时,在国际劳工公约影响下,日本劳动法有了较大的发展。于昭和20年(1945年)制定了《工会法》,昭和21年(1946年)制定了《劳动关系调整法》,昭和22年(1947年)制定了《劳动标准法》.那所谓劳动三法相继诞生。在此基础上,日本又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劳动法律。这一时期所制定的劳动法,都是在日本宪法保护生存权的旗帜下,对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进行保障。它与日本市民法的体系和原理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标准法》以日本宪法为基础,以国际劳工法水平为目标,为保障最低劳动条件,在劳动契约中又加进了改善各种必要的劳动条件的内容。(2)现行《工会法》以日本宪法为依据、保障团结权、团体交涉权、争议权等劳动基本权。但是,由于美国后来实行的日本基地化政策,致使官员劳动基本权受到很大限制。(3)日本劳动雇佣法不断完善。先后制定了《雇佣对策法》、《职业稳定法》、《职业训练法》、《残废者雇佣促进法》、《雇佣保险法》、《劳动者伤害补贴保险法》等雇佣劳动法。由于1955年后期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劳动立法也具有促进劳动力流动的作用。(4)重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福利保障。日本先后制定了《劳动少年福利法》、《勤劳妇女福利法》等劳动福利法律,保障了妇女和未成年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福利待遇的提高。劳动法这些特点,都体现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团结权和团体交涉权等劳动基本权,日本劳动法的体系和内容是不断完善的,按其历史发展顺序,大体上分为:劳动保护法、失业劳动者保障法、劳动团结保障法。有的学者分为劳动者保护法和团结保障法两部分,即(1)团结保障法。包括:关于工会法律规定;团体交涉法律规定;劳动协约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调整法律规定;不当劳动行为的规定等;(2)劳动者保护法,包括: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工资法律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法律规定;妇女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法律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伤害补偿法律规定;辞退和惩罚法律规定;劳动者失业保障等有关法律规定。日本劳动法对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团结权的实现,防止劳资纠份,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经济高速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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