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部香港各级法院组织的总称,即法院系统。有时译为“香港司法机构”。按英国制度,整个法院系统是政府(广义)的一个部门。法院系统的首长是首席按察司。法院系统的组织如下:最高一级为最高法院,设原讼庭(有20位按察司,即法官)和上诉庭(或称“上诉法院”,有9位按察司)。原讼庭之下为地方法院,全港有4所,法官共31人。香港家事法庭在级别上等于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之下为裁判司署,全港共有10所,裁判司共60人。除上述外,还有5个审理特定案件的审裁机构:死因裁判法庭;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色情物品审裁处。最高法院的经历司负责司法部的日常行政工作,并有1名政务官作为助理;在司法业务方面负责下列各部门的工作:登记处;遗产承办处;最高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法庭传译主任办事处;法庭速记主任办事处;执达吏办事处;新闻处;最高法院图书馆(另设最高法院图书馆委员会,主席由原讼庭按察司担任);香港法律汇编编辑处。除行政领导外,经历司又是司法部财政方面的负责人,除了管理存于各法庭和审裁处的基金外,并以当然遗产管理官和精神病患者主事司的身份管理有关款项;在财政事务上,对立法局政府帐目委员会负责。经历司之下有7名副经历司和1名助理经历司协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