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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地区管理委员会
释义

香港地区管理委员会

香港政府各部门在地区工作问题上进行交流、协商的机构,全港共分19个区,在每1个区都设有1个区议会和1个地区管理委员会。地区管理委员会由政务专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在该地区提供服务的各政府部门:房屋署、社会福利署、医务卫生署、警务处、地政署、教育署、市政总署(或区域市政总署)、环境保护署、新界拓展署和劳工处等部门的代表。一般说来,地区管理委员会有决策权,通过委员会的各政府部门代表向各该部门提出工作意见。主要职权: (1)向各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意见以确保各部门工作计划符合本地区需要,并可按轻重缓急决定实施项目的先后次序。(2)采取措施使各政府部门在区内的工作得到协调。(3)对如何运用政府拨给本区使用的各类款项提出意见。(4)对尚未决定用途的土地暂时如何利用提出意见。(5)就本区事务向本区居民征询意见。一般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计划文件先送交地区管理委员会上讨论,然后再提交区议会上讨论。区议会将意见送交地区管理委员会后,后者会尽量接纳区议会的意见。如不予接纳或提出重大修正,则应在下次区议会加以解释。地区管理委员会的会议不公开进行,区议员不能列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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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