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法院如何调取证据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中法院如何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中法院如下调取证据: 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2.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 (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 二、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类型 行政诉讼证据的类型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且所有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网提醒您,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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