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区域法院 |
释义 | 1997年7月1日以前称“地方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按地区设立的初审法院。设立于1953年,按地区设立六所:维多利亚、南九龙、九龙、基湾、粉岭及沙田。区域法院拥有民事及刑事审判权。在民事方面,有权审理诉讼标的额6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及年租或应课差饷租值4.5万元以下的土地纠纷案件,有权受理有关印花税和差饷的上诉案件。区域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严重程度,介于裁判署法庭所处理的案件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所处理的案件之间。区域法院可以审理由裁判署法庭根据律政司长依裁判官条例规定提出的申请移交的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廉政公署主控的贪污案件,以及高等法院法官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等规定转至的案件。区域法院能够判处的最高刑是7年监禁。如果有条例规定了比一般规定更轻的监禁刑,则适用该条例规定。区域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辖方面没有受理上诉案件的功能。区域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与高等法院大体相同,但不设陪审团,由法官单独审理案件。每个区域法院设有一个书记处,负责其内部的法律文件登记、记录和行政事务。区域法院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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