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1975年设立,原由6人组成,包括主席1人(由首席按察司担任)、成员5人:律政司、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主席、由港督任命的委员3人(其中1人可由最高法院法官担任)。1990年7月修改为由9人组成,主席仍由首席按察司担任,成员除律政司外,再由港督委任7人,其中2人是法官,1人是大律师,1人是律师,其余3人是港督认为与法律界没有关联的人。委任委员任期满2年后应即离职,但可连委连任。立法局议员、现任公务员不能被委任为委员。委员会的职权为:就最高法院上诉庭(首席按察司除外)、原讼庭法官、经历司,地方法院法官、裁判司,各审裁处审判人员的任命以及由港督转来的有关司法官员对工作条件的请愿书和其他有关事项提出咨询意见。过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一致通过,1990年7月以后,只需大多数票通过(有9人参与审议时需有7票、有8人审议时6票、7人审议时5票通过)即可,但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对港督没有最后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