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劳动合同 |
释义 | 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在日本民法中称“雇用契约”。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关于劳动者向雇主提供劳动力,并保障其获得工资和其他劳动条件的协议。劳动者一无所有,为了生存被迫出卖劳动力,在十分恶劣的劳动条件下劳动,处于从属地位。日本政府为了保护劳动力和产业和平,缓和阶级矛盾,制定了限制契约自由的劳动法规。以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不断发展。《日本劳动标准法》对此作了全面规定。主要内容有:(1)签订合同的原则。一是个人劳动合同只能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签订;二是签订合同时,雇主必须对受雇人当面讲明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对工资事项,必须根据命令所规定的方法予以说明。三是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动标准法》中所规定的标准,凡低于标准部分,视为无效,失效部分以该法规定的标准为依据。(2)合同的期限、种类和形式。合同分为有一定期限(不超过一年),无一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程为期限3种。合同种类因期限不同。分为有期限合同和无期限合同两种。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因为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签订 书面形式。(3)合同的内容,即雇主和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劳动者的义务:一是劳动者必须在雇主的指挥管理、控制下从事工作的义务。包括遵守劳动规则和听从上级的命令,以及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标准劳动者在指定的工作地点,用奋不顾身的工作态度做应当完成的工作。但许多企业的劳动规则还规定,劳动者必须努力提高企业的声誉和威信,避免败坏企业的名声。二是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不得泄露雇主的经营秘密或机密情报。雇主的义筹:提供工作的义务.实际上也包括支付工资的义务;公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法》第1条1款中规定,劳动条件必须满足劳动者得以过人类生活所需要的条件;制定劳动规则的义务,经常雇用10名以上的雇主有起草劳动规则,并把该规则提高劳动标准局的义务。(4)禁止雇主的规定。禁止预订赔偿合同,即禁止雇主签订预先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时的违约金或损坏赔偿金的合同;禁止雇主从工资中扣除以前借款或其它以工作为条件的借款;禁止强制储蓄,雇主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附订储蓄合同或关于管理储蓄合同。(5)解雇的限制。雇主不得解雇因工负伤或患病在疗养期间和疗养期后30天内的工人,以及怀孕女工和在法定享受产假期间及其后30天内的女工。(6)解除劳动合同和解雇预告。无期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预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雇主解雇工人时,至少应在30天前预先通知工人,如不在30天前预先通知时,必须支付相当于30天的平均工资。但因天灾或其它不可避免的原因以致企业不能继续经营或由于工人的责任而致解雇时,不在此限。有期限合同期满时,无须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表示,合同期届满,合同自动失效。在合同有效期间,只要有不可避免的原因,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可解除合同。如有效期合同超过规定期限,劳动者继续被雇用,但该合同不再被视为有期限合同。还规定,雇主当面说明劳动条件如与事实不符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劳动者为了就业迁居,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4天内返乡时,雇主必须负担返乡的必要旅费。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在日本有不同意见,多数学者认为劳动合同具有身份性和继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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