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劳动协约 |
释义 | 又称“集体合同”、“集体协议”、“团体协约”。工会和资方或资方团体签订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其他事项的协议,即关于劳资关系诸事项的决定。这是私人之间的协议,原则上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及其成员。协约的具体规定:(1 )协约的形式。按工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各企业协约、各产业协约和产业间协约。(2)协约的双方当事人是工会或工会联合体和资方或资方团体。(3)协约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即协议一签订,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由双方当事人署名或签名盖章方可生效。(4)协约期限不应过长,如果过长,协约内容与经济、社会、政治情况会发生明显差距,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当的约束。(5)协约的内容。有三部分论和二部分论。三部分论包括:规范事项、债务事项和制度事项。二部分论包括:规范事项和债务事项,将制度事项纳入债务事项中。日本一般采取二部分论。所谓规范事项是指资方和每个工会会员之间发生规范效力的事项。所谓债务事项只指资方和工会之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效力事项。(6)协约的法律效力。因协约内容不同而异。依《工会法》规定,劳动合同中违反劳动协约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其它待遇标准的部分,视为无效。无效部分适用这一协约所规定的劳动条件标准,即视为规范效力。关于劳动条件和其它劳动者待遇标准以外的事项(即债务事项),视为债务效力。承认协约具有优于就业规则的法律效力。协约只规定处理劳资关系的基本准则,与西方国家相比,它缺乏详细规定。在日本的劳资关系中,大部分行为规则和具体权利和义务,决定于工会和雇主关系。但这个协约对改善劳动条件,维护劳动者的权利仍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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