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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契约论
释义

社会契约论

❶又称“民约论”。主张国家产生于人们订立的契约的学说。认为人类在进入有国家的政治社会以前,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受自然法的支配。但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按照理性的要求,人们之间自愿订立契约,组织公共权力,每个人都必须服从公共权力。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提出,盛行于17、18世纪的欧洲。主要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霍布斯、霍尔巴赫、洛克和卢梭等。在具体的学术主张上,学者之间意见不一。如霍布斯认为,君主不受契约制约,主张实行君主专政政体。洛克和卢梭等人认为,自然状态是善意互相帮助的状态,人们为了保护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才订立契约,因而主权属于订立契约的大家,人民有权推翻违反契约的政权。社会契约论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曾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反映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近代资本主义立宪运动继承和体现了这一理论。
❷卢梭的代表作。1762年出版,全书共4卷。第1卷分9章,除第十章题旨外,重点论述社会契约论。第2卷分12章,以人民主权论为中心,论述主权的不可能转让性。主权属于人民,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自由平等。第3卷分18章,以政府为中心,论述国家与政府的区别、立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第4卷分9章,除最后一章结语外,以政治制度为中心,论述选举和古罗马的各种政治制度。全书反映了启蒙思想的民主主义思想,为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历史上曾起过重要的进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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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