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征地补偿如何依法划分 |
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土地征收补偿金是否属于受让人。在第二轮土地流转中,王某通过家庭承包与a村村委会签订了9.7亩耕地承包合同。2002年,陈某与王某签订了《农地流转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家庭承包的9.7亩农地中的3亩转让给陈某。签约当天,陈某付清了转让款,王某也交付了土地。a村村委会盖章同意了农地流转合同。2009年,涉案土地被依法征收。陈某从某村村委会领取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王某称,涉案土地登记在其名下,陈某无权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款,故起诉陈某,要求返还其领取的土地补偿款。 陈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农地流转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a村村委会同意,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此有权获得本案涉及的征地补偿款。应驳回王的要求。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但陈某并未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合同,且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登记在王某名下,因此陈某无权享受土地补偿款。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王某领取的土地补偿款。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王某有权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该项转让已经发包人同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有效。应该认识到,王某和一个村委会的合同关系已经结束,而陈某和一个村委会形成了新的合同关系。作为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陈先生享有所有相应的权益,包括承包土地被征收后取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是否被征收,受让人是否有权享受相应的土地补偿。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人无权获得土地补偿。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应属于集体成员,承包人无权转让承包土地。本案中,虽然王某与陈某签订了转让合同,但陈某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新合同。他没有与雇主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也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而且,本案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登记在王某名下,因此受让人陈某不享有承包经营权所有人的身份,无权享受征地补偿费。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变动不采取登记生效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有权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农民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合同关系,与用人单位在土地上原有的合同关系即行终止。本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王某与用人单位a村村委会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陈已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所有人,并有权获得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补偿。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1。土地补偿费包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不仅要补偿土地所有人,还要补偿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地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与发包人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而受让人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所有人,并有权获得这部分土地补偿。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形式。承包人将剩余期限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新承包人,是一种法律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分包、租赁、交换、转让等方式转让。《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质。承包人作为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权利,包括依法转让。发包人无权干涉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转让、何时转让、转让给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在承包土地上的合同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原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这种独立处分权并不是绝对处分权。因为家庭契约是一种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契约模式。它承载着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而且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对权利主体的转移方式的改变更为谨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有‘两个前提’和‘一个控制’。”“两个前提”是指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业占用或稳定的收入来源,“一个控制”是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即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从产权变动的角度看,用人单位的同意可视为用益物权变动所有人的同意;从行政职能的角度看,是对转让行为是否符合上述“两个前提”和“一个控制”的监督。从本案实际情况看,不存在“两个前提”、“一个控制”的违规行为。雇主也明确同意转让是合法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成立。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不动产权利,不采用有效登记原则,因此是否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本案中,王某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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