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色列国议会法 |
释义 | 1958年2月20日公布,当时共45条,现为46条。主要内容:(1)议会为国家立法机构,设在耶路撒冷,由民选议员120人组成。任期4年。议会设议长、副议长若干人,从议员中推选。(2)议会的选举应依照全国、普遍、直接、平等、秘密及比例代表制诸原则及议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凡年满18岁的以色列国民均有选举权;凡年满21岁的以色列国民有被选举权;总统、二位教长、在职法官、在职宗教法庭法官、审判长、国防军参谋总长、在职其他宗教长老、牧师、高级官员和军官不得为议员候选人。(3)选举结果应在选举日后14日内在政府公报上公布。(4)议会不论有多少议员出席,均可以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弃权票作未参加投票计)。(4)议会公开会议的记录及言论,其发表不受限制,也不负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但会议主持人认为公布有碍国家安全者除外;秘密会议的记录和言论未经批准,禁止公布,公布者应负刑事责任。(5)议会每年应有两次会期,会期合计不得少于8个月;另外,30名议员联名请求或政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会议。(6)议会设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若干常设委员会,作为立法工作机构,还可根据需要设立调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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