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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本劳动法的渊源
释义

日本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律存在的形式。日本劳动法基本上有6种渊源:(1)宪法。宪法第27条和第28条的规定被视为劳动法的最基本的渊源。宪法第27条规定:“所有国民均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工资、劳动时间、休息及其它劳动条件的标准须用法律加以规定”。这既确认了工人享有的权利,保障了雇佣条件,也为劳动保护立法确立了基础。它要求以法律形式规定劳动标准。宪法第28条规定:保障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其它集体行动的权利。这是调整劳资关系的立法依据。(2)劳动法律。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只颁布几件劳动法。比较重要的劳动立法都是在战后制定的。最重要的立法有三项,即1945年制定的《工会法》、1946年制定的《劳资关系调整法》、1947年制定的《劳动标准法》。其它一些劳动法律多在70年代制定的,后又经过多次重大修改,以求与高速发达的经济相适应。主要有:1966年的《雇佣范围法》、 1969年的《职业训练法》,1972年的《劳动安全卫生法》,1974年的《雇佣保险法》,1976年的《工资保证法》等等。这些法律都适用于私人企业的雇员,部分适用于国营企业的雇员,还有一部分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雇员。此外,劳动省和劳动委员会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发布一些命令和细则。劳动省还就劳资关系范围内的每个法律都发布解释和执行令。如:《劳动标准法》执行令。(3)劳动协约(集体合同)。在日本,工会和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的协议具有自治法律准则的效力。《工会法》规定:“劳动合同中违反劳动协约、劳动条件及其它待遇所规定的标准部分,视为无效。无效部分,适用劳动协约规定的标准”。但是劳动协约也不能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工会法》还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劳动协约有一定限度的法律约束力。实际上,劳动协约只是处理劳资关系的基本准则。(4)判例。在日本,既没有正式文件规定,也没有理论根据确认法官遵循判例原则。因此,法官只服从法律,按自己法律意识,独立作出判决。但是,在劳动法范围内,日本年青法官多倾向于以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由于日本劳动法的发展史比较短,立法尚不够完备,判例可作为劳动法的一个渊源。实际上,在劳动部门,判例具有法律效力。(5)习惯。关于习惯是否可作为法律渊源问题,在司法界有不同的见解。由于日本法律并没规定法官必须运用现行法律,所以,在劳动法案件中,依习惯作出划决也为数不少,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已经承认了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的习惯。如:《工会法》要求,劳动协约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然而,多数理论和一些判决表明,劳动协约不以书面形式签订也被认可。事实上,习惯已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劳动法渊源之一。(6)国际公约。日本法律界承认,日本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这些公约的作用在日本仅次于宪法在一些案件审理中(包括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法院已经宣布或暗示,凡与国际劳工公约相抵触的立法是无效的。日本已批准国际劳工公约近30余件,其中包括一些涉及集会、结社自由权利的重要公约,如:第87号、第98号、第135号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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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