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 |
释义 | 联邦范围内的社会自治机关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联邦院、共和国和自治省院。联邦院有代表220名,每个共和国选派30名,每个自治省选派20名,代表由区议会选出(1988年宪法修正案改为按选区由公民以差额选举和秘密投票的方式直接选出)。共和国和自治省院有代表88名,每个共和国选派12名,每个自治省选派8名,代表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议会选出,当选代表仍保留原议会代表的资格。联邦议会两院代表的任期为4年,可连任1次。联邦议会主席、副主席和两院主席的任期,1974年宪法规定为4年,可连任1次; 1981年宪法修正案改为1年,不得连任,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代表轮流担任;1988年宪法修正案又改为4年,但不得连任。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两院各自的职权和共同行使的职权。联邦院主要处理政治、军事、内政、外交等方面的事务,共和国和自治省院处理经济方面的事务。联邦院的会议有过半数代表出席即达到法定人数,议案除宪法要求以特定多数通过者外,由出席代表以过半数通过。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的代表按所属共和国和自治省组成8个代表团,在讨论问题和进行表决时各代表团要反映本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的立场。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的会议必须有所有的代表团和全院多数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各项法律和决议由8个代表团协商一致通过。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而问题的拖延将危及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可制定临时措施,有效期最长为1年,同时继续进行协商。设有下列常设委员会:宪法问题委员会、行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选举和任命委员会、新闻委员会、文件译文审定委员会。还设有下列直属社会委员会:联邦维护宪法制度委员会、联邦制度问题委员会、联邦经济发展和经济政策委员会、联邦国际关系委员会。两院还分别设有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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