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 |
释义 |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即南斯拉夫联邦政府。由主席、副主席、委员、联邦秘书和联邦委员会主任组成。主席由联邦议会根据联邦主席团的提名选出,其他成员由联邦议会根据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并考虑选举和任命委员会的意见选出。在确定联邦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人选时,要贯彻各共和国平等地派代表和各自治省相应地派代表的原则。联邦议会代表当选为联邦执行委员会成员后,即失去议会代表的资格。每届任期4年,根据1981年宪法修正案,主席不得连任(原来可连任1次),委员可连任1次(原来在特殊情况下可连任2次),在联邦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就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状况、联邦议会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指导和协调联邦管理机关工作的情况,对联邦议会负责。主要职权:立法提案权、法律实施权、协调指导监督权。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执行领域不实行协商一致原则,联邦执行委员会可依据法律独立地制定各种行政法规。如果认为它无法保证联邦议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或无法保证联邦主席团建议的措施的贯彻执行,或联邦议会不通过它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措施就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可以提出集体辞职,或要求联邦议会表决对它的信任问题。联邦议会联邦院根据10名以上代表的提议,共和国和自治省院根据1个代表团的提议,也可以讨论和表决对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信任问题。198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联邦执行委员会任期满两年后,要向联邦议会做全面的工作报告,联邦议会两院要对这一报告进行专门讨论,对其工作作出评价,并对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委员进行信任投票。为了保证联邦法律在全国的贯彻执行,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如果共和国和自治省管理机关不执行联邦法律,而且经提醒后仍无改进,联邦执行委员会将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执行,同时建议联邦议会将这一情况通知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要求它们追究该管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下设联邦管理机关、联邦管理组织、办公机构、工作机构和咨询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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