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联邦主席团 |
释义 |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集体国家元首和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197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为了实现各民族平等,并根据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对联邦所负的责任来协调它们的共同利益,设立联邦主席团。主席团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主席、每个共和国的2名代表和每个自治省的1名代表组成,总统为联邦主席团主席。1974年宪法把联邦主席团的成员减为9人,即每个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各选1名成员,加上作为当然成员的南共联盟主席。联邦主席团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1次。1980年5月铁托总统去世后,国家元首的职权完全由联邦主席团行使。铁托去世后,主席团正、副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任期1年。工作原则是集体决定、共同负责和协商一致。不直接对议会负责,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及其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对此负责,即对整个社会共同体和公众负责。主席团成员同时还对选举自己的议会负责。根据1988年宪法修正案,从1989年5月起,南共联盟主席团主席不再是联邦主席团的当然成员。主要职责:颁布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批准书;向联邦议会提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候选人;任免驻外全权代表和接受外国使节;发布联邦嘉奖令;进行特赦;在存在直接战争威胁时发布总动员令或局部动员令,在联邦议会不能开会时宣布战争状态,并在这种非常情况下有权就联邦议会职权范围内部的问题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选举和任免原由联邦议会选举和任免的领导人员,但事后须经联邦议会最近一次会议批准;任免和晋升三军将领;任免军事法院的院长、法官、陪审法官及军事检察长;提出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和法官人选的建议。联邦主席团可以召集联邦执行委员会会议,并把某些问题列入议程;有权要求联邦执行委员会为实施联邦议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而采取具体措施;有权决定暂缓实施联邦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政治意义的法规,并将问题提交联邦议会有关的院处理;有权向联邦提出对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信任问题。联邦主席团应向有权向联邦议会报告对内外政策的状况和问题,并建议联邦议会就某些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如果联邦议会有关的院不采纳联邦主席团的建议,双方应在6个月内协商,如果到期未取得一致意见,对有争议的问题从联邦议会有关院的议程上取消,但根据联邦主席团的要求或根据议会有关院的决定可将该问题重新列入议程,如在3个月内经过重新讨论仍未取得一致意见,则联邦主席团和联邦议会有关的院同时解散,重新举行选举。设有国防、组织问题、提案和申诉、特赦、嘉奖等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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