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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斯拉夫选举制度
释义

南斯拉夫选举制度

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基本原则。1946年宪法规定,南斯拉夫年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军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这些权利的人除外。议会代表侯选人由选民大会提名,经过协商每个选区一般只确定1名侯选人,只有个别选区确定2名或3名侯选人。根据1953年宪法性法律,联邦国民议会联邦院和生产者院的代表由公民和生产者直接选出,民族院的代表由各共和国、自治省和自治区议会选出。1963年宪法规定,联邦院的代表由公民选出,其他4个劳动共同体院的代表由区议会选出。根据1974年宪法,联邦院的代表由区议会选出,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的代表由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选出。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联邦议会两院的代表半数以上应是联合劳动的代表,联邦院的代表改由公民直接选出,同时实行差额选举。1990年实行多党制后,联邦选举法尚未制定。但各共和国已分别制定了选举法,并进行了多党自由选举。1990年9月通过的塞尔维亚共和国选举法规定,根据共和国议会代表名额(一院制,共250名),按大体相等的人口划分选区,每个选区1个代表席位。各党派、团体、公民群体征得500人以上附议,可以提出代表侯选人,每个选区至少应有2名侯选人。竞选时间不得短于1个月和长于2个月,投票前48小时停止竞选。投票站前不得设立各政党的标志(党旗、党徽、标语等)。投票结束前,不得报道对选举结果的预测或估计。投票人数超过登记选民的半数,选举方才有效。第一轮选举中,侯选人须获得选民半数以上的票才能当选。如无人当选则在两周后进行第二轮选举,选票中只保留在第一轮中得票较多的两名侯选人。第二轮选举中,获得多数票的人当选,如两人得票相等则在8日后进行第三轮选举。对选举中发现的舞弊现象,将判处罚金或1年以下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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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