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 |
释义 | 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前者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等;后者是限制财产流通的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人身和财产产生重大影响。《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这类行政案件有两种情况:一是实施强制措施的决定已经作出,但还未执行;二是强制措施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对此,人民法院可做不同的处理,前者违法的可予以撤销;后者违法的不仅要撤销,而且要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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